一不小心丢失发票后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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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7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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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0 19:53
一、丢失“空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退回或作废手续。
二、丢失“已开具*专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专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丢失“已开具的普通*”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联,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丢失当日在市州级以上党政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已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受票方需要用存根联入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必须要取得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存根联复印件,与*丢失登报声明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纳税人丢失普通*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处理。
四、登报遗失
发生*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0 19: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可以按*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的纳税人,可以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