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保费却没获理赔 ?需要搞清楚这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8 09:21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18 01:28
“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责任开始”是不是一个概念?应怎么确定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呢?
【案例】 2012年4月29日,陈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王某,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12年5月1日0时起至2013年4月30日24时止。2012年4月30日,陈某在外出时间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经核定后向王某发出不予理赔的通知,双方就理赔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王某遂向*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义务。 *经审理认为,陈某与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保险期间自2012年5月1日0时起至2013年4月30日24时止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应当认定陈某与保险公司关于保险期间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陈某发生事故时间是2012年4月30日,不在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时间范围内,即保险公司对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故对王某请求保险公司赔付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分析】 很多人认为保险合同成立之后,投保人依照约定交纳保险费是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费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发生约定的事故后,保险公司理应进行赔付。实际上,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与日常所见的合同不同,《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当事*利义务的行使作出了特殊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并不是绝对重叠的。本案的关键是弄清楚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法律规定以及条文分析《保险法》第13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则保险合同从符合约定的条件或者期限成就时开始生效。《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一致的。但在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并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因此,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保险合同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约定。
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责任期间,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大致有3种情况:
1.早于合同成立时间,此种情形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
2.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期间始发生,此种情况比较常见;
3.约定在合同成立后的某个时间或者某个条件具备之时,如有的人身保险条款规定,“本合同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后生效;但自被保险人通过体检合格,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并不绝对意味着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