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8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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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23:38
一是完善现行*中关于*和地方各级*组成、职权的规定。如规定*组*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规定*组成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增加第六节“地方各级*”,对地方各级*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职权等作另行规定。 二是修订、完善《*组织法》 。如规定*组*员的范围、组成部门具体包括的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的种类或名称;规定*任免和奖惩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人员的机构;规定*副总理、国务委员的职数和分工,规定*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的任务及相互关系;规定*组成部门设立、撤销或合并的程序;特别是对*的职能和权限,应根据十五大和十六大的精神,结合近几年来*转变职能的实践经验,尽可能具体地分别作出规定。修订《*组织法》早已列入“*1998年立法工作安排”,且由*常务会议于1999年6月审议通过了《*组织法》(修改草案)。在继续推进*机构改革基础上,应当对修改草案进一步修改,由*提交全国*审议。
三是修改《*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是1997年8月制定的,实施7年多来,对规范*行政机构发挥了一定作用,随着*机构的变化和改革,原有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近年来*机构改革中,设立了一些新的机构类别,需要在该条例中得到反映。
四是制定*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议事协调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特设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组织通则。1988年、1993年机构改革中,*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及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是以“三定”方案形式经*批准后付诸实施的,1998年*机构改革中,上述*机构采用了“三定”规定形式。这些“三定”方案或“三定”规定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且有的本身就不很完善。从实现行政组织机构、职能、编制法定化、规范化的高度上看,还是应制定单独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议事协调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特设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组织通则。
五是制定《地方各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对地方*机构,1998年*法制办曾将《地方各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列入当年立法规划,由于地方机构改革至今未见出台。目前有关地方机构设置和编制的内容主要见于各级地方*的“三定方案”中。为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应尽快制定《地方各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在“三定规定”基础上逐步制定各部门组织通则,并尽快颁布《公务员法》 。
此外,在已经制定《立法法》的条件下,应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划分*与地方权限的要求,进一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与地方在行政管理领域,包括财税、金融、投资等方面的权限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