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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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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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0 01:38
民航法的渊源来自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这是广义的航空法。
航空法的条约具体如下:
1、确立一般航空法律制度;
2、航空运输业务的条约;
3、关于航空安全的条约。
航空法的相关概念包括:
1、领空主权原则是一个根本原则,是航空法的基础;
2、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航空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3、在和平时期和正常情况下,民用航空和非民用航空在同一空域活动时,应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实行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必须统一管理空中航行,以保证空中航行的安全和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七条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其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中方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行*规的规定;
(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