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生育险2021年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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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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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7 08:42
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解读:生育险和医疗险合并后,生育保险*主要变化有: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和领取生育津贴待遇等待期。生育医疗费的报销由原来的不设等待期,调整为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由连续缴费10个月,调整为连续缴费12个月。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由原来按照缴费基数0.4%缴纳生育保险费,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调整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享受50%的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
三、未就业且生育保障制度未覆盖职工配偶生育、终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为规定标准的50%,调整为“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参保地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选择按照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的50%享受待遇或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额报销规定享受待遇。第一条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医保发〔2019〕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要求。第三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