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3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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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6 03:47
法律分析:一、积极分子档案材料应包含:
1、 入党申请书1份;
2、《入党择优推荐登记表》1份;
3、 党校学习《结业证书》复印件1份;
4、 思想汇报;
5、《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1本;
二、预备党员档案材料除以上资料外,还应包含:
1、《党员发展对象征求意见记录》1份;
2、《发展党员政审调查表》2份,父母双方各1份;
3、《发展对象*审查表》1份;
4、《党员发展对象公示登记表》1份;
5、《综合政审报告》1份;
6、 本人自传1份;
7、《党员发展审核责任单》1份;
8、 思想汇报;
9、《拟吸收为预备党员征求意见记录》1份;
10、《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1本;
11、《中国*党入党志愿书》1本;
三、正式党员档案材料除以上资料外,还应包含:
1、《拟转正预备党员征求意见记录》1份;
2、《预备党员转正公示登记表》1份;
3、 转正申请书1份;
4、 思想汇报;
5、《预备党员教育培养考察表》1本;
6、《中国*党入党志愿书》1本。
法律依据:《中国*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或者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