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3 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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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4:39
经营农产品的*一般纳税人,在农产品收购环节需要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用以抵减销项税额。因为经营农产品的特殊性,所以进项税抵扣凭证的取得也很特殊:
1、农产品收购*是由付款方(收购单位)向收款方开具的*。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开具的*。
2、农业产品具体范围: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
收购单位作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2)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3)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加工农产品匹配的机器设备。
(4)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税务机关备案。
(5)受托加工单位的生产能力必须与加工协议条款相匹配,协议应明确加工费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对加工后的下脚料要注明用途。
(6)受托加工单位原则上应是区域范围内的生产单位,若确需区域以外单位加工,应在委托加工协议后附受托单位税务登记复印件。
(7)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