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一步做好安全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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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2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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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0:30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
(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