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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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1 19:45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目前有效
根据“财税[2017]58号 文件”规定,本文件附件1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现将《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和免税*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零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
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和免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