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为什么又被称呼为警察,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1:20
我来回答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4 16:42
*,军队,初中*书上不是写着本来就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嘛!
全世界都干这一行的都叫“*”就中国不小心叫成“*”了,现在有知识有文化的人多了,改过来了,下面是正解!
“*”与“*”
(一)“*”与“*”概念考略。
中国自古就有*行为。“警”、“察”二字以及与“*”相关的词语在我国先秦典籍和后来的史书中反复出现。不过,古代“*”多为动词,未发现以“*”命名的治安机关。在古代汉语中,“警”主要指告戒、警告,戒备,紧急的情况或消息,敏锐、敏感等涵义;[1]“察”主要指观察、仔细看,考察,考察后予以推荐、选举等涵义。[2]总之,作为动词,预先戒之以言,谓之警;事后查明原委,谓之察,即“警之于先,察之于后”。中国古代与“*”相关的动词有三个:一是先秦典籍《周礼》中有“法察”一词(“正岁则法察戒群吏”);二是唐代学者颜师古为《汉书》作注首用“*”一词(“密使*不欲宣露也”);三是《宋史·蔡挺传》中使用“察警”一词(“河北多盗,精择诸郡守,以挺知博州。中饬属县严保伍,得居停奸盗者数人,驰其宿负,补为吏,使之察警,盗每发辄得”)。
中国古代使用与“*”相关的名词命名治安机关,始见于辽代的“警巡院”。建国于公元907年的辽代,于始建年号的公元916年在京师创立“警巡院”,设警巡吏、副使、判官等职,他们身着特定*,掌平理狱讼及警巡、检稽之事。金、元两代承而袭之。我国正式以“*”命名治安机关始见于近代的清朝末年和辛亥*之后。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后,帝国主义列强瓜分中国,在沿海通商口岸城市设立租界,租界内的行政、工商、税务、治安等由殖民主义国家所把持。中国人把帝国主义在租界内建立的维持社会治安的力量称为“巡捕”。1900年中国对八国联军的战争失败后,清朝*于1905年建立“巡警部”。辛亥*后,北洋军阀*和**时期正式效法日本建立以“*”命名的治安机关。在现代汉语中,“*”系指“国家维持社会秩序和治安的武装力量。也指参加这种武装力量的成员。”[2]
在西方,“*”一词英语为Police,法语为LaPoLice,德语为DiePoLizei,大多源于希腊文的∏oλlTεα和拉丁文的Politia。在上古时代,这个词是指国家政务而言的,包含有*、宗教等广泛的内容,意为有组织的管理、民政管理等。到了中世纪,*与宗教分离,故Politia一词专指*而排除了宗教,但当时的*概念将军事和司法包含在内。17世纪以后,*与军事和司法逐渐分离,西文“*”一词才专指“内务行政”,但与后来的“*”仍有一定区别。近代西语中的“*”一词仅指内务行政中的特定部分而不是全部。现在按其最广泛的概念,可释为英文的the process of policing,即维持社会治安的过程,指*对于公民行为的控制、约束及规范的过程。在牛津英语字典中,Police organization(*机关)有两个定义:⑴*机关是负责维持社会治安与安全的*执法部门,在不同的国度和不同的时期,其职权范围极不相同;⑵*机关是维持社会治安,执行防止和惩治违法行为及侦查犯罪行为的行政力量;也指*部门的所有成员,或某一地区的全部*或保安力量。
在中国古代没有*或治安意义上的“*”概念,仅有县名(即湖北省*县)和明末的文学流派名(即以当时湖北省*县人袁宗道三兄弟为首的文学流派——*派)两解。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指:“社会整体(包括社会秩序、公共财产、公民权利等)的治安:~局~人员。”从字面上看,“*”主要指“公共安全”、“公共安宁”。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公共”指“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安宁”指“秩序正常,没有*扰”;“(心情)安定,宁静。”“安全”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总起来说,社会秩序正常运转,*、公共财产、公民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不受威胁和侵害之稳定发展状态,就是“*”。但是,由于我们党自*战争年代起,特别是全国*解放以来,统一以“*”命名*机关和治安保卫工作。因此,在社会上和*机关内部又赋予了以“*”指代“*”或“治安”的惯用涵义。
在西方语言中,没有直接与中国现代人民*意义上的“*(人员、队伍、机关、工作)”相对应的词语。据《法国*》的英译本,法国历史上的所谓“*委员会”,其原文为General Safety。General 为一般的、总的,Safety为安全、免于危险。两个词合并为“总体安全”、“总体平安”。这与中国习惯在*意义使用的“*”一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至于英国独有的Constable,有学者认为可译为“公共安全”,同时,由于Constable是英国基层*的名字,应译为“*员”。但查阅我国出版的大多数英汉词典,一般都将Constable(=Policeman)译为*,警官,巡警。我国的“*”一词在译成英文时统一为Public Security,即公共安全。现代西方语言中的General safety officer(即“*员”)主要指从事环保工作的人员。为避免在对外交流中发生误解,我国*意义上的“*”一词对外一般直接翻译为英文的“Police(*)”。例如,我国*民警89式*臂章中“*”一词的英文标志为“POLICE”。99式**则干脆将臂章中的汉文“*”一词改为“*”,使其英汉标志更加规范统一。实际上,早在1950年,中国*开始建立统一的*机关时,经周恩来总理核准,即将*人员统一命名为中国人民*,简称“民警”。此后,我国*机关亦称“人民*机关”。195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条例》。1992年成立了“中国*学会”。1992年、1995年全国*常委会先后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衔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等*法律、法规。
(二)“*”与“*”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上述考察表明,“*”与“*”两个概念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点或共同点在于我国在*意义上惯用的“*(人员、队伍、机关、工作)”一词与“*”一样,均指代国家管理和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构、人员力量及其行动实践等。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词义区别。纵观古今中外的“*”概念,既可以作名词用,又可以作动词用。作为名词,“*”是指国家或*建立的专事负责社会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职能的专门机构及人员力量等。作为动词,“*”则指国家或*中负责社会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职能的专门机构及人员力量的职务行为或实践活动过程。而“*”概念则仅仅是一个状态名词,指“公共安全”或“公共安宁”,表示社会秩序安宁的状态。在这种意义上与“治安”相通。“*”不仅不能作动词用,而且作名词时如果不加“人员”、“队伍”、“机关”、“工作”等主语词,就很难说是指“*”。也就是说,“*”在任何国家、任何场所都可以作为一个独立而明确的概念使用。而“*”一词只有与“人员”、“队伍”、“机关”、“工作”等构成相应的词组时,才可以指代“*”。实际上,在我国*机关,我们把*人员统称为“*民警”比“*干警”要科学得多。长期以来在我国*机关的文件和领导人讲话中习惯使用的“*干警”一词,其用义为“*机关的干部和(普通)民警”。仔细追究起来,这个习惯用语存在两个明显的弊病:其一,*机关编制内的干部其职业身份首先是民警;*机关编制内的(普通)民警在*身份上习惯上也都称为国家干部。其二,人为地把整个*民警队伍划分为干部和(普通)民警两个等级,容易导致广大(普通)民警的心理不平衡感。因此,应当停止使用“*干警”一词。
2.使用范围上的区别。“*”是古今中外多个历史时代和多数国家普遍使用的概念。而“*(人员、队伍、机关、工作、委员会)”则仅限于以中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少数国家使用。也就是说,“*”是对世界上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历史上)治安专门机构、人员力量及其行动实践的称谓。而“*(人员、队伍、机关、工作)”在我国则仅仅指社会主义制度在*范围内建立以来所组建的现代人民*机关、人民*队伍及其职能工作等。因此,“*”与“*(人员、队伍、机关、工作)”之间是一种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现代中国的“*(人员、队伍、机关、工作)”是世界“*”的一部分,是世界“*”的一种特殊形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4 16:42
在我党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名称是在1939年2月,由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这个词比“*”出现的要早,为了从名称上与伪政权*机关有所区别、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和人民*,“*”。从中可以看出,并得到迅速推广,要求各边区行署设*或保安处、国际交流,“*”仅仅被用于机构的名称。改革**以后、监狱,对*机关个体成员准确的称呼应为“*”,在各县设*,即“人民*包括*机关、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从法理上理解、“*人员”等都是不规范的。该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人民*的范围作了界定,“*”的称呼开始在一些场合恢复使用、人民*的司法*”。建国后、*机关,1949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会议确定了使用“*”的名称,直至1995年颁布的《人民*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由于有关机构职能调整,在**记处发布的《关于成立社会部的决定》中,*机关所有成员都属于人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4 16:43
*这个词比“*”出现的要早。
在我党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名称是在1939年2月,为了从名称上与伪政权*机关有所区别,在**处发布的《关于成立社会部的决定》中,要求各边区行署设*或保安处,在各县设*。建国后,1949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会议确定了使用“*”的名称。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有关机构职能调整、国际交流、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的称呼开始在一些场合恢复使用,并得到迅速推广,直至1995年颁布的《人民*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该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人民*的范围作了界定,即“人民*包括*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和人民*、人民*的司法*”。从中可以看出,*机关所有成员都属于人民*。从法理上理解,由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仅仅被用于机构的名称,对*机关个体成员准确的称呼应为“*”,“*”、“*人员”等都是不规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