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如何办理遗体捐献,因为我只是四川凉山的人,成都红十字会不做登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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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3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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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0 00:00
您好,对于这个问题,答的话实在是专业知识太少,怕误导了你,不答的话又觉得现在捐献遗体器官的人太少了,考虑了很久终于决定还是找一些有关的东西给你,希望能给你带来一点帮助! 垂死之人:病死,灾害,死刑这类人本人意识清晰,愿意将身体器官的某些部位捐献出来。可以提出口头申请。 正常人愿意在死亡后捐献器官,要书面申请。且要由公证处公证,费用自理。 申请完成,由民政局留底备案。 各个地方的具体措施不同,比如有的要保密什么的。这事可以和当地民政局联系。登记接受站要向正式登jizhe颁发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大部分城市都在市红十字会设有遗体捐赠科室,需要填写申请表:
填写捐献遗体的申请表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介绍,申请表中委托捐赠人和捐赠者家属可以不是同一人,不过捐赠者委托的人最好是自己的下一代,这样捐献遗体时比较容易操作,不容易产生问题;在家属代表意见一栏,原则上只需一名家属签字即可生效,但最好是多几名家属签;捐献者应在身体健康一栏上填写自己患有何种遗传病、传染病,以便遗体利用;按照新条例规定,每个捐献者将可以得到一个捐献卡和纪念证,这个证要等3月1日新条例实施后才能发放。
遗体捐献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假如有人签订遗体捐赠公证协议,而遗嘱执行人又拒不履行协议的话,相关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向*提请诉讼,但我省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关部门对遗体捐献进行监督、执行。
遗体捐赠从严格意义讲也是一种赠与行为。遗体捐赠人的继承人应当严格遵照被继承人的遗愿履行捐赠协议。但由于遗体捐赠捐赠的是一种特殊的物,捐赠协议的履行是在协议一方主体消失后,加之人文感情的介入,所以捐赠协议的履行受制于第三人,也就不能认为遗体捐赠协议具有公益性或已经公证就有强制力。当然,要解决这些矛盾,惟有求助于立法的明确规范。
2000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遗体捐献条例》并于2001年3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遗体捐献的法规。
《上海遗体捐献条例》规定,自然人生前有意愿的,可委托执行人捐献遗体。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亲属或者同事、好友等,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街道等机构。对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死者,其近亲属可全部或部分捐献遗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如果近亲属之间意见不统一,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捐献手续。
2001年1月16日,《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明确规定捐献者志愿捐献遗体后,家属或亲友不得提出额外附加条件,遗体捐献后,将不准保留骨灰。广州市成为继北京、上海等之后又一个将遗体捐献纳入法规化管理的城市。追问感谢你的回答!我在四川这边做了咨询,可惜,只能在成都周边的人做遗体捐献才能登记公证什么的,我所在的凉山州属于边远山区了,当地的红十字会回答我说还没处理过类似的事例,唉,想找一个咨询的机关都没有方向。请问能否给我一个比较具体的联系方式,让我可以直接办理相关的手续(公证费用什么的我自己出就行了)。呵,我现在是一个健康的人,正好可以自己处理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