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安石变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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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3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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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4 11:04
1、不是。司马光之所以与王安石政见不和仅仅是在*观点上有分歧,在本质上都是为国为民的真君子
2、不对。司马光与王安石,就竭诚为国来说,二人是一致的,但在具体措施上,各有偏向。王安石主要是围绕着当时财政、军事上存在的问题,通过大刀阔斧的经济、军事改革措施来解决燃眉之急。司马光则认为在守成时期,应偏重于通过伦理纲常的整顿,来把人们的思想束缚在原有制度之内,即使改革,也定要稳妥。
3、不能这么说。司马光的主张虽然偏于保守,但实际上是一种在“守常”基础上的改革方略。王安石变法中出现的问题,如新法不能有效落实和用人不当等情况,从侧面证明司马光在*上还是老练稳健的。
4、如果利益集团反对的声音占上风,皇帝的压力其实是很大的,弄不好会被推翻,这个有先例
5、绝大部分人都反对变法,即使有支持者,那也不是真心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4 11:05
1、两人私交很好。
2、把王安石定位为正面人物我没意见,但是司马光绝对不是反面人物。
3、两人之间不是正邪之争,就是意见不一样而已。就像医生会诊,有的说该吃药,有的说该打针,你不能说说吃药的是你的朋友,说打针的就是想谋杀你。反对王安石变法是有一定道理的。
4、王安石触动的不仅仅是贵族利益,他也触动了很多普通民众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他的很多措施是理想主义,根本就行不通的(比如,青苗法,妄想让*行使银行的职能,根本就是不可能的);还有,王安石的用人也很成问题,过于急功近利,把政争逐渐引向党争,对国家破坏的作用更大。
5、宋神宗一直支持变法,但是后期对王安石本人逐渐产生疑虑,后代的宋朝帝王一直都想变法,因为宋朝“冗兵、冗官、财政支出庞大、行政军事体系效率低下”这些问题每一个有识之士都看到了,每一个帝王都感觉到了。
6、支持和反对王安石的人正史中很多,支持他的主要是吕惠卿,统称为“新党”;反对他的自然主要是司马光,统称为“旧党”。
7、蔡京支持变法,但是他支持变法更多的是为自己捞权,而且上台之后基本不办好事,所以一直把他视作奸臣。比如现在国企改革,支持国企改革的人并不一定就是好人,他可能是为了在改革中谋求“国企私有”,可能是窃取国有资产等等,所以以*立场划分人物并不全面。
综合来说,宋朝君臣都意识到了必须做些什么以改变国家财政失衡的问题。王安石给出的药房就是“开源”,就是*想尽一切办法创收,做生意、搞贷款等等,不需要提高税收就可以创收;司马光则认为应当“节流”,就是节约,认为*创收就是与民争利,就是苛捐杂税。
两者各有利弊,历来对他们的*也是争执不休,但是一般都把王安石当成奸臣,至少也是一个执拗的人,建国后逐渐对他翻案,把他定为正面人物,现在史学界脱离意识形态窠臼以后对他的评价也有反复。
用现代的眼光来看,司马光的节约的*是非常保守的,最好的情况也是让*财政不死不活;王安石的*极具现代眼光(比如宏观*、平抑物价、贷款、以民兵代国防军等等),可惜很多流于理想主义。我们只能说,王安石和司马光这两个人都是正人君子,都是尽心尽力想治好大宋这个病人的医生,在那个时代也是非常好的医生。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4 11:05
楼上有几位回答的很好,但是我要说一下LZ的问题都很肤浅,至少没有历史辩证眼光。司马光跟王安石政见不和,怎么跟他们的私交有关呢,更不是因此而直接定位二人的为官好坏。蔡京支持变法,这是肯定的,但是能因此而否定他奸臣的身份,而其奸臣定位肯定是站在国家、历史层面上来说的。另举一例,同样是宋朝人,秦桧也是历史大奸臣,但是秦桧本人对南宋的经济建设确实做了一些有利的推进作用,你能因此而给他翻案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4 11:06
王安石变法是好的。王安石变法是得君行道,可以破冰前行,这表现为神宗的*抱负以及改革的想法。王安石变法在*上得到了皇权的支持,因为神宗即位后,面临着冗官冗兵冗政的社会危机。王安石的变法主张正好契合了社会需要,君臣的和谐关系一直为后世所羡慕,由此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王安石(1021年12月19日-1086年5月21日),字介甫,号半山。抚州临川(今江西省抚州市)人。中国北宋时期*家、文学家、思想家、改革家。熙宁二年(1069年),被宋神宗升为参知政事,次年拜相,主持变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4 11:06
这体现了王安石“学以致用”的教育思想。
改革科举
1、三舍法:希望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选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
2、贡举法:王安石认为“欲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改革贡举法,废明经、存进士,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进士殿试罢诗、赋、论三题而改试时务策。熙宁四年(1071年),二月,颁新贡举制,废明经,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另设“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断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