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3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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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0 04:26
一、*专用*开具红字的情形及流程
(一)需要开具红字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
(二)开具红字的具体流程
1、《信息表》的填开
(1)购买方取得专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管理新系统(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取得专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3)销售方开具专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2、《信息表》的校验
主管税务机关**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后,生成带有“红字*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3、红字专用*的开具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二、*普通*开具红字的情形及流程
(一)需要开具红字的情形
纳税人开具*普通*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的。
(二)开具红字的流程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普通*的,不需要填开《信息表》,在开票系统中直接开具负数*。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普通*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开具红字的要求
(一)需要开具红字的情形
1、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的。
2、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
(二)开具红字的流程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的,不需要填开《信息表》,在开票系统中直接开具负数*。
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一一对应。
四、相关热点问答
(一)购买方已认证的*专用*,发生开具红字的情形,需要退回销售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二)超过认证期180天,系统能开具红字*专用*吗?
答:企业发生开具红字情形的,系统中可以开具。
(三)2016年6月30日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生开具红字情形怎么处理?
答:1、已经认证的,由购买方申请开具*专用*信息表,给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没有认证的*要先认证才可以在系统申请开具*专用*信息表。)
2、超期无法认证的,目前系统无法处理,建议纳税人等待总局下发补丁完善防伪税控系统后,再进行相应处理。
一、开具红字普通*
1、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购货方退回原*。
销货方将收回的*粘附在存根联后面依次注明“作废”,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给购货方,不得开具红字*。
2、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购货方退回原*。
销货方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属于货物折让退回不需要开具进仓单,下同),同时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以红字*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将收回的*粘附在红字*的存根联上,红字*的存根联以及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给购货方。
3、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不能退回原*。
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的有效证明作为开具红字*的依据,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将红字*的*联交回购货方,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支出,红字*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给购货方。
4、销货方、购货方均已作帐务处理,不能退回原*。
同上述第3点操作。
5、购货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内容包括:
(1) 必须记载与*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和退货原因;
(2) 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3) 同时附上原*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复印件(已付款的)。
二、开具红字*专用*
1、销货方如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存根联的,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货方。销货方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收到的*联和抵扣联及相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下月领购专用*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前,销货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
(2)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可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来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将红字专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联不得撕下,将蓝字专用*的抵扣联、*联粘贴在红字专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的依据。
2 、销货方如发生退货、销售折让,但购货方已将作帐务处理,不能退回原来的*联、抵扣联时,处理如下:销货方在取得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后,方可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来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将红字专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联、抵扣联交购货方作为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购货方收到红字*后,应视红字专用*所注明的*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 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