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二百四五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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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1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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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9:36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除斥期间】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占有保护的规定。
占有人对于他方侵占或者妨害自己占有的行为,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占有保护的理由在于,已经成立的事实状态,不应受私力而为的扰乱,而只能通过合法的方式排除,这是一般公共利益的要求。占有人无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其占有受他人侵害,即可行使法律赋予的占有保护请求权;而侵害人只要实施了本条所禁止的侵害行为,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不问其是否具有过失,也不问其对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否享有权利。占有保护请求权主要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中,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9:36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物权法》目前还没有任何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