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1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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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05:02
在英国,长达3个多世纪的时间里,男子卖妻都是合法行为,就像卖一头好母牛那样。
妇女经常被丈夫用绳子套着脖子牵到市场上去,然后卖给出价最高的人。
根据史料相关记载,最早的一次交易发生在1553年。学者们已经在英国发现了至少387例卖妻档案。
在欧洲大部分历史上,丈夫一直都有法律和道德上的权力来殴打妻子,以进行所谓的“轻微的行为纠正”,这是罗德里克·菲律普斯在《解开绳结:离婚简史》中所记载。
甚至天主教和欧洲的大部分法庭都承认丈夫的这种权利。
不过,关键的问题在于:“轻微的行为纠正”指的是什么?
“这种*行为不得出血,”菲律普斯说,他从许多法律规定中引出了证据。 “如果使用棍子,其粗细不得超过该男子之大拇指。
这也正是“粗略估计”这个词真正的起源。
文艺复兴时期的许多日常用语都包含这一类的建议,如“千万不要指望一头驴子、一个傻子或者一名妻子会做出什么好事来,除非你手里握着一根棍子。”或者,“好马出自鞭,好妻棍打来”。
当时最基本的法典——圣典和民法典都一样,都是这样记载的:由于丈夫必须对妻子的行为负责,他亦有权利处罚并教育她。
直到清教改革,广泛流行的殴妻制度才稍微有所改变,因为那些改革家认为,殴妻行为是不文雅的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
但是真正废除却在相当晚的时候。
1891年,英国*才正式禁止丈夫对妻子有所谓的“轻微的行为纠正”的权利。
虽然殴打妻子在19世纪开始慢慢为人所诟病,并被视为我们这个社会最丑恶和最怯懦的行为,可是,在过去几千年里,它一直都还是为人们所允许甚至赞美的行为。
而在中国的明清时期也有同样的事情发生,特别是清朝时期。
明末清初时期,清军入关,起义遍地,清军和农民军大量抢夺妇女,因此导致民间买卖妻女之风兴盛,这种风气就是百年后的康雍乾时期依旧存在。比如“然督抚藩臬,皆满洲人为之,此辈不谙吏制,贪暴成性,三十年来,有司民以奉仁官,取之闾左者,十倍正供,桁杨桎梏,至卖儿贴妇以偿”。
这种买卖妻女的情况的出现导致当时社会关系的混乱。
古代是讲究妇女“三从四德”的封建社会,作为非法婚姻的典妻,在清朝不仅范围比以前扩大许多,这种扩大不仅仅是地域上的范围扩大,就连阶层上也呈现出自下而上扩大的趋势。
这种典妻制度泛滥的主要原因是经济上的困难,因此大部分都是集中在社会的中下阶层。为此清朝统治者不断下发相关禁令,以期望典妻这一不为封建礼教所承认的非法婚姻得到有效控制。
在典妻中,女子充当质押物的性质,由其丈夫或父母将其自由权或者是生育权典押给典夫一方,经两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由双方签订契约。
比如《华夏婚书婚俗》中就记载了一份典妻契约,其主要内容是丈夫侯保珍欠杨玉峰四十二两白银白,实在无力偿还,愿意将妻子王氏抵押给杨玉峰名下当妻子三年,所生育的子女也为杨玉峰后代,三年期满后可以用40两白银赎回妻子,可以在这基础上再延期半年,如果还无法赎回王氏,那么王氏将永远为杨玉峰所有。这合约两厢情愿,立字为证。债主杨玉峰(手印);欠债人王氏丈夫侯保珍(手印);担保人杨玉章(手印)、侯保民(手印);咸丰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这份契约一式两份,丈夫侯保珍和债主杨玉峰各一份。
这份契约规定了金钱的多少,回赎时归还金钱的多少,双方不要求金钱的一致,以双方协商好的金钱数额就行。而且在典妻期间,典妻与典夫所生育的子女的归属权理应归于典夫所有。除此之外,还需要双方担保人的签字。
这种契约在清朝时期已经规定的比较完整,但同时字数依然很少,原因就在于典妻一直是封建礼教所排斥的婚姻形式,与古代的“从一而终”“三从四德”的婚姻理念相违背,故而在一般情况下契约步骤和内容都是能减则减,但为了防止赖账,一般都会订立相关契约,使之与买妻等行为一样视为一种交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