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0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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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17:07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第一分院。
被告人曹文庄。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6年1月25日被羁押,同年2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子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曾志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第一分院以京检一分刑诉字(2006)第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文庄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0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王军、代理检察员方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文庄及其辩护人高子程、曾志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第一分院指控: 2003年12月至2005年9月,被告人曹文庄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原吉林威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威威润生制药吉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威威公司)、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白云山公司)等单位有关人员的请托,为上述公司在药品审批、注册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此收受请托人给予的人民币150万元、美元11万元(折合人民币90.6746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40.674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曹文庄于2003年12月至2005年2月期间,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魏威(另案处理)的请托,为吉林威威公司生产的“炎毒清注射液”能够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复审提供帮助。为此,曹文庄先后五次收受魏威给予的美元9万元(折合人民币74.4902万元)、人民币110万元。
(二)被告人曹文庄于2005年9月,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广州白云山公司股东刘玉辉的请托,为加快审批该公司申报的“抗病毒软胶囊”药品注册提供帮助。为此,曹文庄先后两次收受刘玉辉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6.1844万元)。 被告人曹文庄在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期间,在国家药监局以23号局令发布《规范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后,其在没有深入调查研究的情况下,于2001年3月向时任国家药监局*的郑筱萸(另案处理)请示,草率提出把贯彻23号局令与开展统一药品批准文号结合起来进行,并确定了为期1年的时限。后经郑筱萸同意,以国药监注(2001)187号文件签发,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由于该专项工作前期计划不周,组织不力,无法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被告人曹文庄于2001年12月指示专项工作小组成员起草了《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并报郑筱萸签批。
被告人曹文庄的上述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是导致药品监管失控。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对部分省市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发现有大量的药品批准文号系在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期间以造假方式获得,现已被注销;二是增大了人民群众的用药风险。在清查中发现换发了批准文号的个别药品已被确定以假药论处;三是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消除隐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2006年9月决定对全部已经换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行全面重新清理。
北京市人民*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曹文庄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曹文庄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曹文庄在法庭审理中作出如下辩解:1.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与事实不符,除公诉机关指控的其收受魏威给予的美元3万元,其已退还魏威之外,其他指控的其受贿涉案时间内,从未收受过魏威、刘玉辉给予的钱款,亦未利用职务便利,为魏威、刘玉辉的制药企业提供帮助;因侦查人员对其有*供、诱供的违法行为,故其在侦查期间所作的有罪供述不具有真实性,指控其犯受贿罪不能成立。2.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与事实不符,贯彻23号局令与专项工作相结合、《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遗留品种工作均不是由其草率提出的,药品注册司或者专项工作小组是经过了认真的调查研究,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请示有关领导批准后提交的。其并未降低审核把关的标准,并未在专项工作中失职、渎职,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
被告人曹文庄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曹文庄犯受贿罪的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曹文庄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经公诉机关举证、质证的证据中,证人刘玉辉与魏威的证言之间在关键细节上存在矛盾,证人证言与曹文庄在侦查机关所作供述不能相互印证,同一证人的多份证言之间也存有矛盾,证据存疑;2.曹文庄在庭审中提出其在侦查期间所作有罪供述因侦查人员对其*供、诱供所致,故曹文庄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指控曹文庄利用职务便利,为魏威的制药企业提起“炎毒清注射液”复审和刘玉辉的制药企业申报的“抗病毒软胶囊”加快审批谋取利益的证据不足;4.从曹文庄记载的部分拒收礼金、物品的记录,可以证实指控曹文庄收受魏威、刘玉辉给予的贿赂款与其一贯行事方式不符,也不合情理;5.指控曹文庄受贿情节特别严重缺乏法律依据。辩护人就公诉机关指控曹文庄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涉案药品监督改革措施出台,是根据国家药监局面临的药品文号管理混乱的历史背景所决定,曹文庄对此不应负有玩忽职守的责任;2.曹文庄服从局领导的安排,经过药品注册司司务会讨论决定,并经过调研,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形成了《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责成省级药监局按照国家标准审查不是降低审查标准,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靠省级药监局的工作原则相一致,曹文庄属正确履行职务,不应负有玩忽职守的责任;3.处理遗留问题是基于药品监管的历史原因,药品注册司在多方调研的基础上,经司务会讨论提出请示报告,经局领导批准,对形成遗留品种处理办法决定区别对待,并未提出仅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作为唯一标准;4.不正确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是部分省级药监局的有关人员,与曹文庄没有因果关系,曹文庄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辩护人还提出了曹文庄揭发他人涉嫌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曹文庄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曹文庄的部分房产资料及其妻王颖伟2006年1—7月份的收入情况,拟证明涉案期间曹文庄所购房产并非是其用受贿所得赃款购买;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曹文庄拒收他人给予礼金、物品的记录,拟证明曹文庄在日常工作中大量拒收制药企业的贿赂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