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0 20:40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0 02:34
会理赔的。
只要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都会给予赔付。
1、从保险期限来看,保险生效日期是9月22日零时,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是9月22日8:30,属于保险期限内。
2、开车撞人,属于三方事故,只要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都是可以赔付的。
扩展资料:
车险理赔注意事项
1、单证务必提供齐全。
2、尽早申请索赔,根据保险法二年内不提供单证申请索赔,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3、私下协商的内容保险公司不认可,任何协议必须具备法律效应或有保险公司参与才能被认可。
参考资料:人民网-车险理赔调查:保险公司误导消费者拒赔无牌车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0 02:34
会理赔的。
只要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都会给予赔付。
1、从保险期限来看,保险生效日期是9月22日零时,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是9月22日8:30,属于保险期限内。
2、开车撞人,属于三方事故,只要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都是可以赔付的。
扩展资料:
车险新规
管理通知
*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车险改革由此启动。
《通知》针对前段时间商业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通知》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通知》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示范条款
2012年3月14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取消多项免除责任“霸王条款”。
新规定对现行的车险条款进行了梳理,重点修订了条款中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地方,主要有4个特点。
一是调整了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强化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二是扩大保险责任,减少免赔事项。删除了现行车险条款中存在一定争议的10条责任免除,包括“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等。
三是强化如实告之,简化索赔资料。不再要求车损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
四是简化产品体系,优化条款条例。新规定大幅简化现有商业车险附加条款,把部分附加险纳入了主险保障范围,即现有的38种附加险将被规范为10种,并新增了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不计免赔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辆保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0 02:35
新车保险已当天生效,但没有临时车牌,出险,不予理赔。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0 02:36
朋友你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