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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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7 20:27
1、如果不提取,缴纳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残保金
贷:银行存款等.
2、如果提取,会计分录,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残保金
贷:其他应付款--残保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境外驻莞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征收程序: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申报年审:2018年年审时间8月31日截止(自2019年开始,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费: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