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9 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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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8 08:41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而在规定时限内向原审*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依法就第三人的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确保第三人民事权益不受损害的一项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扩展资料: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
1、适用主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不仅包括对于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又包括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其权利受到生效文书效力拘束,只有通过撤销判决才能获得救济的情况;还包括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2、管辖*。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专属管辖,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3、提起时限。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4、提起事由。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1)程序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即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责任不在于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没有参加诉讼的,不能提出撤销之诉。
(2)实体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也就是说提起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必须针对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
(3)结果条件是民事权益受损害。也就是说,有损害民事权益的后果,第三人才得主张撤销权利。
参考资料:民事诉讼法——中国*网
民诉解释——最高人民*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8 08:41
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