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离婚程序福州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8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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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12 07:07
根据福州市民政局网站资料,http://mzj.fuzhou.gov.cn/mzgz/hunyuan/201003/t20100317_118565.htm
事项名称:福州市民政局 涉外离婚登记
事项编码:FZ01MZ-QR-0002
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办理程序:
1、填表:当事人持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服务窗口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2、受理:当事人持上述表格和相关证件材料到受理窗口受理;
3、审核:受理人员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退回,需补充材料的告知补充。
4、发证: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到收费窗口缴费后到发证窗口发证,取得离婚证书。
办理条件:
1、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婚姻当事人一方为福州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窗口提出申请;
5、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需提交材料:
1、外国人提供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3、双方的《结婚证》2本;
4、福州居民的本人身份证;
6、福州居民的户口本;
7、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二张
收费标准及依据:8元/对, *、财政部计价格(2001)523号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科室):福州市涉外婚姻登记中心
办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28号(福州市儿童福利院内)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夏季3:00—6:00)
备注:户口在市辖区以外的六县二市的福州居民与外国人离婚登记在省民政厅办理,地址:福州市鼓东路44号
因此,应根据以上规定到福州市涉外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离婚登记。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12 08:25
涉外婚姻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双方一起到中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离婚证,
前提是,两位当初还是在中国境内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