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作仓储业务的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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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7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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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1 19:46
仓储合同当事人一般为保管方和存货方。保管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有权要求支付仓储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留置权。存货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入库场的货物需与合同约定一致、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支付仓储费、货物被损毁的有权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