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法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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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9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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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30 03:15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直辖市*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联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
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辖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联单由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其编号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零。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法规内容
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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