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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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9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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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9 19:28
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特别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根据条例,市*和县级市、区*需组织文化(文物)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详尽的普查、确认和登记工作,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并建立详细的档案和数据库,对可公开的信息应及时发布。
针对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各级文化(文物)管理部门需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保护责任主体,确保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得到妥善保护。个人和单位也有机会申请或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单位或传承人,一旦获得认可,他们将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传承责任。
市*鼓励和支持多种保护活动,如社会力量挖掘、整理和研究民间传统文化艺术,教育研究机构与老艺人传承地方特色的手工艺和技艺,民间力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保护和开发利用。同时,必须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风貌,避免任何不当使用。
对于锡剧、宜兴紫砂、惠山泥人等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制定扶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发传统文化产品和拓展文化旅游功能,进一步提升其影响力和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