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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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9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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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6 03:05
无锡市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此条例。
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及其管理活动,都将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历史文化遗产的范畴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即以物质形态留存下来、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涵盖了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民间生活紧密相连、世代相传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主导,强调管理、保护、抢救、合理利用和传承发展,要求在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之间取得平衡。市、县级市、区*负有领导和协调责任,将保护目标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的考核范畴。文化(文物)部门负责保护利用和监督工作,城乡规划部门则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古镇村和历史建筑等的规划管理。
各级*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历史文化遗产收益、社会捐赠等多元渠道筹集保护经费。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行为有权阻止、举报。对在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