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9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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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6 01:31
羁押又称逮捕,在刑事诉讼中,满足逮捕条件的,可以提请*批准,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但是如果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变更、撤销或者解除逮捕,转为非羁押诉讼。
网友咨询:
前不久递到*,一个月后收到*通知,案件证据不足要补充侦查。我们调查得知派出所扣押了部分口供。犯罪嫌疑人是取保后以非羁押诉讼程序到*的。我想知道这其中有何问题?
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芦盛律师解答:
如果是派出所擅自扣押案卷材料,你可以控诉,至于取保候审,嫌疑人有这个权利,无须怀疑。
赔偿问题,是个关键问题,你可以与对方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直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这是你的权利。
芦盛律师解析:
羁押诉讼能否转非羁押诉讼?
可以的。不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机关可以将逮捕予以变更或解除:
1.患有严重疾病的。
2.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逮捕超过法定期限的,下列人员依法有权要求解除: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
对逮捕超过法定期限而要求解除的,依法应向原批准、决定的人民*、人民*提出申请,原批准、决定的机关经过审查,对于查明逮捕确实超过法定期限的,有义务尽快纠正,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机关应当将逮捕予以变更、撤销或解除:
1.第一审人民*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第二审人民*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3.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决定机关应当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机关执行。
兰州大学法学院毕业,2011年起执业,专业律师,代理婚姻,欠款,交通事故,各类刑事,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