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0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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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00:07
合作建房的纳税问题,应根据税法规定,明确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法定纳税人。无论合作形式如何,若未成立独立法人单位或投资者未通过合法途径成为股东,其投资不能视为股本计入税收。在此背景下,合作建房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使合作方未成立单独法人或未成为法律股东,若实质上共同投资、承担风险并共享利润,应视为实质性投资收益,进行税上处理。若不视作投资,应视作资金借贷关系,合作方收回利润视为借款利息收入,房地产企业则可将分配利润视为利息支出,并按税法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