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条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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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0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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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1 15:59
海南经济特区为了促进私营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了条例,旨在创造平等竞争环境,保护企业权益。私营个体经济是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政府需将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纳入国家规划,提供支持服务。
设立与经营方面,私营企业需经工商部门登记,符合条件的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获得营业执照,农村小商贩无需工商登记。投资者享有同等待遇,无论其户籍或地区。科技型私营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私营企业设立集团需满足注册资本条件。
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需办理相应变更或注销。私营企业可投资多种行业,无需额外审批。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不限定,申请经营许可有明确时限。
政府在登记、注册及监管过程中,不得设置额外条件或收费,确保公平对待私营个体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创业扶持等支持,并鼓励人才引进和技术创新。
在鼓励和扶持方面,私营企业可享受工龄连续计算等优惠,政府提供资金支持、信用担保等服务。对有重大贡献者,给予奖励和税收减免。同时,对特定投资项目,如农业、出口创汇等,提供税收优惠。
条例还规定了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将进行相应处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最后,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本经济特区及外省私营个体户,具体实施细节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