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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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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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4 07:57
交通违章处罚程序中,罚款的执行有明确的规定。首先,第十八条指出,如果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到指定代收机构缴纳。逾期未缴者,每日将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第十九条提到,对于机动车驾驶员的违章罚款,特定情况下可以当场收取。如非本地过境驾驶员在特定地区(如直辖市、地市范围内)被罚款二十元或以下时,交通民警可现场作出决定并收取。如果罚款超过二十元且驾驶员在交通不便地区有困难,经驾驶员主动提出,也可当场处理。
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罚款二十元以下的,交通民警同样可以当场收缴,并提供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的罚款收据作为凭证。
罚款的收取和上交过程要求严格,交通民警当场收缴的罚款需在二十四小时内上交所属单位,单位则需在两天内将罚款转至代收机构。
对于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吊扣或吊销,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作出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需将驾驶证和处罚书转至核发地管理部门。
如果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满,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未履行罚款决定的当事人,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政拘留,或者*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