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权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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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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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5 2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6月25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效期自2012年9月1日起。该文件旨在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中的裁量权,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文件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意见明确了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即处罚机关在处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规定建设的行为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违法建设行为分为两类:一是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如在限期内整改;二是无法改正的,如严重违反规划且无法拆除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对于可改正的情况,处罚机关可以书面责令停止建设,罚款并监督改正;无法改正的则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处罚时,对于轻微且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将不予以行政处罚。文件还规定了罚款的实施条件和罚款基数,以及处罚期限。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在违法行为存续期间和纠正后两年内进行。
此指导意见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单位需遵照执行,并及时报告执行过程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