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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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21:44
知情权这一概念源于1945年美国编辑肯特·库泊的一次演讲,他首次提出民众有权通过新闻媒介了解政府工作情况,这一权利随后在美国的知情权运动中得到广泛接纳并成为国际性权利。建立公民知情权制度有坚实的理论和宪法基础,它是监督公共权力,保护个人利益,消除谣言,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
公民知情权,或称知的权利,知悉权,指的是公民有权了解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关键事务以及与公民普遍利益相关的重大事件。这是新闻界和出版界报道新闻的法律依据,内容不仅限于法律、法规和执政党的政策,还包括涉及公民权利和利益的政府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涉及公民个人的知情权,如了解自己的身份等。
关于知情权的理解,通常有两种:广义的知情权涵盖了公民获取信息的自由,而狭义的知情权特指获取官方信息的权利。通常情况下,知情权被理解为广义,包括三个核心方面:首先,是对国家和政府行为的知政权,如人民代表大会的旁听权和参与政府决策的权利;其次,是公众对当前社会事件的知悉权,如天气预报、空气污染报告和日常新闻;最后,是个人在民事活动中对自身信息的知情权,例如身份确认。
公民的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即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知情权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是保护公民自身利益的需要,是消除谣言,稳定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