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律师协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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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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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9 14:26
武汉市律师协会章程,旨在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会员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发展。协会为武汉市律师的自律组织,依法对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实施行业管理。其宗旨包括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会员权益,提高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建设一支法治信仰坚定、法律功底深厚、公正廉洁、社会信誉良好的律师队伍,为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武汉市律师协会接受武汉市司法局的监督和湖北省律师协会的指导,依法接受民政机关对社团组织的行业管理。协会履行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权益、制定和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负责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检查监督等职责。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个人会员为在武汉市司法局注册执业的律师,享受表决权、选举权、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享受福利等权利,同时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义务。团体会员为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享有参加活动、使用协会资源等权利,承担遵守章程、传达执行决议、教育律师遵守纪律等义务。
律师代表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举行一次,讨论决定工作方针、选举、审议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律师代表提出的议案等。理事会为常设机构,负责召开代表大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讨论重大事项,听取工作报告,制定规章制度等。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常设机构,至少每六个月举行一次会议,负责实施理事会决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置、向理事会提出增选或罢免议案等。
会长为律师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由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的律师代表选举产生,行使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决议、遵守章程和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等职责。
秘书处为执行机构,负责落实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会长交办的事务,承担日常工作。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执行机构工作,副秘书长列席相关会议,秘书长负责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律师协会可设立维护权益委员会、纪律奖惩委员会,以及根据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开展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起草业务规范,顾问可由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
对于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律师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律师协会给予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包括表彰、训诫、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决定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必要时组织听证。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会费标准结合武汉市律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用于各类活动和支出。经费收支管理由常务理事会制定具体办法,确保合理使用。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汉常驻律师和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汉常驻律师应当在本律师协会登记,接受监督和管理。本章程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修改由市律师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经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本章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管理,保障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发展,为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