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风险官职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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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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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9 09:57
【错误】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