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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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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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5 11:10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相关行政部门和人员在生活垃圾管理中的不当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当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时,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有权进行纠正,并对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对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行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以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中未按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规定进行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若未公示回收目录或分类存储物品,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警告并要求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将面临罚款。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违反分类规定,未按规定处理垃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进行罚款或改正要求,严重者罚款额度可达5万元。
对于未办理排放登记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会受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罚款和改正命令。同样,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记录不准确的情况,也将被处以罚款。
对于违反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行为,执法部门将根据违规情节严重性给予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类似地,对于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和处理设施的违规行为,将面临罚款和许可证吊销的风险。
餐饮服务单位处理餐厨垃圾不当将面临停业整顿和罚款,而无资质单位和个人将被暂扣车辆并没收餐厨垃圾,同时可能面临交通管理部门的查处。
违反生活垃圾排放标准、监测规定或设施信息公开的,将面临罚款和许可证吊销。情节严重的,需进行赔偿并改正。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如果《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已有相关规定,将按照该条例执行。对妨碍垃圾管理监督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