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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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15:31
在刑事责任论的核心议题中,有两个基础问题至关重要:一是刑事责任的本质,二是其根据。刑事责任的本质旨在探讨为何犯罪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这是理论探讨的起点,它决定了刑事责任根据的具体内容和构建。而刑事责任的根据则回答了如何确定犯罪人的责任,它从技术层面实现了本质的实践应用。
历史上,关于刑事责任本质的理论争议主要围绕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展开。古典学派基于“非决定论”,强调人具有自由意志,犯罪人对违反道义的行为负有道义责任,即道义非难性。然而,近代学派从“决定论”出发,认为人的行为受客观因素影响,犯罪人在道义上无过,但社会需要保护,因此追究刑事责任是出于社会防卫的需要,强调社会责任非难性。
在此基础上,出现了众多分支理论,如“行为责任论”、“意思责任论”等,虽然名称各异,但实际上是对原理论的深入或角度调整。而“心理责任论”、“规范责任论”等则是从责任成立要素的角度分析,而非关注责任的本质本身。
总结来说,刑事责任的本质和根据是相互关联又相互影响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刑事责任理论的基础框架,通过不断的发展和争论,形成了丰富多样的理论体系,但核心在于探讨犯罪行为的社会后果和责任归属。
扩展资料
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是刑事否定评价的三重环节;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无犯罪即无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后果,又是刑罚的必备前提,无刑事责任即无刑罚;刑罚是刑事责任最基本、最重要的实现方式,并通过刑事责任这一中介环节之调谐与犯罪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