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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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21:40
知识在当代的价值日益凸显,知识产权制度的健全使得知识领域出现了付费趋势,然而,不应让教育的门槛成为阻碍个人成长的障碍。基于这个理念,我将持续整理我在国际法教育中获得的知识,以供所有人探讨与学习,尤其是对于没有法学基础的人士,这些内容将作为法律普及的一部分,激发其兴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4条,个人出于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使用他人的作品,无需事先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但需注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并确保作品的正常使用,避免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权益。我整理的笔记基于William W.Burke-White教授的口授课程,他的教学与演讲极为精彩,因此我认为构成了口述作品。请相信,虽然阅读我的笔记能获取基本的国际法知识,但亲身参与他的课程将带来全新的体验,若有机会,强烈推荐报名。
接下来,我们将探讨国际投资法的核心部分:对外国在本国投资的监管。例如,设立工厂或建立公司的分支机构涉及资本的跨国流通,这是国际投资法的关注焦点。投资与产品移动不同,它涉及到资本的跨国转移,目的是为了获取长期的金融利益。
投资涵盖了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每一项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工厂、股份、股票、企业参与形式、债券等。美国投资者在中国成立外商独资企业或与中方合资,属直接投资;而通过合格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购买公司股份则属间接投资。我们的讨论主要聚焦于直接投资。
为何国际法需要保护外国投资?国际法赋予外国投资者独特的保护,这并非超国民待遇,而是基于政治现实:外国人难以参与政治,容易受到不公正对待。语言障碍和潜在歧视使得外国投资者面临不公待遇的风险。Hull规则确立了政府征用外国财产的合法性标准,除非出于公共目的且非歧视性地提供充分补偿。不满足这三个条件,则构成非法征用。
尽管存在如Hull规则这样的法律规定,可利用的补救途径有限。唯一的途径通常是自我救济,并且许多政府不愿诉诸国际法院。因此,各国认识到对外国投资者的额外保护是必要的。通过双边投资条约(BIT)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各国政府同意接受国际投资争端的管辖,赋予投资者直接起诉政府的权利,保护其免受不公待遇。
双边投资协定(BIT)是国家间为保护外国投资者而签订的条约,赋予投资者直接诉诸ICSID的权利。这一创新允许公司绕过母国支持,直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这在国际法律体系中是革命性的改变。这意味着投资者能够更多地掌控自己的权益,因为他们有直接向国家政府提出索赔的途径。
外国投资者在选择投资目的地时,需考虑风险与预期收益。假设投资者在A、B、C三国间选择,A国市场饱和,预期收益保守;B国局势动荡,财产易遭抢夺,但市场潜力大;C国同样局势动荡,但法治不健全,当地政府频繁征用财产,却与母国签订了BIT并接受ICSID管辖。在B与C之间,数学家可能倾向于B国,但考虑到C国的额外保护机制,投资者实际上能通过ICSID挽回损失,这种机制对一些投资者有吸引力。
国家为何加入BIT?为何给外国投资者如此大的权利?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希望通过吸引外资来促进经济发展,提供特殊承诺以保护投资者权益。发达国家则希望确保其投资在海外得到保护,尤其是资金转移过程中的保护。因此,BIT与ICSID形成了互利结构,对双方都有利。
第一个BIT出现在1959年,德国与巴基斯坦之间签订。直到1990年前后,BIT数量开始激增,现今已有超过3000份此类条约。与贸易法的关贸总协定不同,投资领域没有单一的全球性协定,而是存在众多单独的条约,数量庞大,规则各异。处理投资法问题时,需寻找相关条约。
虽然国际投资法领域没有统一制度,但许多BIT提供了相似的保护标准。以美国的双边投资示范条约为例,以下条款是其中的关键内容:
禁止征用是普遍原则,确保政府不得随意征用外国投资,除非符合Hull规则。征用可以是直接剥夺财产或通过剥夺使用能力实现,剥夺需达到完全或接近完全的程度,真正剥夺财产权,而非仅损害其价值。
国民待遇条款比较政府对自己投资者的待遇与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政府若对外国投资者待遇更差,即违反国际法。此条款基于个性化基础,主张国民待遇需确保有效的BIT并包含国民待遇义务。
最惠国待遇在投资法中指的是保护外国投资,与贸易法中保护货物移动不同。各方应给予另一方投资者不低于其给予任何非缔约方投资者的待遇,国家企业可利用第三方协议。
最低待遇标准反映了国际习惯法,确保政府给予其领土上的投资者基本保护。这一标准包括公平公正待遇与充分保护和安全。政府行为应符合国际标准,否则构成违反,包括恶意、歧视、滥用权力、前后矛盾、胁迫和骚扰等行为。
(1)公平公正待遇
最低标准要求政府不得恶意或无耻地对待外国投资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当前标准已提升,不仅涉及恶意行为,还包括侵犯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被纳入此标准的内容包括合法预期、歧视、透明度、不当目的使用权力、前后矛盾、胁迫和骚扰、恶意、正当程序、麻痹大意等。
(2)充分保护和安全
充分保护和安全意味着政府应尽最大努力保护投资者的财产。绝对保护不意味着警方将成功保护投资,但如果警方未作出适当努力,则违反充分保护和安全。
以上条款并不意味着对投资者的保护是绝对的,基于国家安全的理由可以进行辩护。例如,在Enron v. Argentina案中,阿根廷主张将所有涉外合同的支付从美元转换为当地货币,并拒绝大宗资本流出,是为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保护。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是一个特殊法庭系统,可在全球范围内举行听证会。ICSID是一个专属法庭,但需有国家接受其管辖权方能被起诉,因为国家享有主权。大多数BIT允许此类诉讼。
US-Argentina BIT中提到,双方同意将任何投资纠纷提交ICSID进行仲裁,只要得到投资者或公司的书面同意。近年来,中国在投资条约中也同意仲裁,意味着如投资涉及中国,ICSID将拥有管辖权。
在仲裁前,需挑选一个三人小组,听取投资者和被起诉国家的书面陈述。仲裁员听取所有证据后,做出裁决。一旦获得裁决,即可执行,真正收回资金。ICSID对投资具有管辖权,无需政府许可即可提起诉讼,无需在本地法院用尽补救途径。
ICSID没有上诉权,但允许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Annulment)。撤销不涉及裁决的正确性,只要证明特定条件成立即可。
以上是国际投资法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概述,它们在实践中虽存在争议,但无疑为投资者提供了强大的保护机制,同时也考验着ICSID的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