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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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7:17
在物业服务纠纷中,业主针对物业公司的状告是可以进行反诉的,这是业主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状告不合理,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合理服务,业主可以搜集证据,提交诉讼状进行反诉。一、物业纠纷不能用反诉状进行反诉么?
在物业纠纷中,针对物业公司状告,业主是可以搜集证据,提交反诉状进行反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二、反诉的程序
程序要件是指反诉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提起的方式、时间及审理等条件。
1、反诉提起方式。
反诉是民事诉讼所独有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允许反诉?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毕竟都是民事诉讼,原、被告主体地位平等,所以应允许反诉。
2、反诉的管辖权。
是否要求审理本诉的*本来对反诉也有管辖权?即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如果审理本诉的*无管辖权,该*能否受理?反诉能否成立?就地域管辖来说,只要反诉请求的标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专属管辖(因为专属管辖多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审理本诉的*就可受理,反诉成立。这一点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得到有力的证明。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的主体主动向驻在国*提起诉讼,被告反诉时,享有管辖豁免权的主体即不再享有管辖豁免权,审理本诉的*有权受理反诉。就级别管辖来说,如果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应由级别较高的*审理或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应由级别较低的*管辖,反诉和本诉均可一并由审理本诉的*审理,即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起诉。这在立法上应明确作出规定。
3、反诉提起的具体时间。
反诉在诉讼进行的哪个阶段提出,我国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最好是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因为反诉提出时,庭审辩论尚未结束,原告还有反驳的机会,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否则,要是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出反诉,必然重新进行诉讼程序,也会造成一些重复劳动,拖延本诉的审理。然而,是否庭审辩论结束后都不能提出反诉呢?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经过起诉、答辩,尤其是庭审辩论以后,出现证人打消顾虑,愿意作证或纠正伪证,当事人举出经过最后努力收集的证据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多。特别是一些民事案件标的额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经济纠纷,应当允许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起反诉。否则,如果不许被告提起反诉,或者提起反诉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争取了时间,使本诉及时审结。而事实恰恰相反,因为这类纠纷的棘手程序是执行,要是被告在庭审辩论以后,提出的反诉成立,而又进行了实体审理后,反诉和本诉的请求可以相互冲抵,执行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允许被告在庭审结束后提起反诉,让其另行起诉,本诉和反诉的结案就存在一个时间差,很可能耗费时间和精力,结果有时很难预料。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应当灵活掌握,允许被告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诉
因此,在物业服务纠纷中,业主可以针对物业纠纷诉讼提出反诉,搜集相关证据,维护自身权益。在反诉状中,业主需要写出反诉人和被反诉人的信息,并且写明反诉请求事实理由,证据来源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