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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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00:37
几十年来,民间借贷的主体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改革开放、特别是1993年之后,借贷的主体逐渐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发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然而,我国法律此前一直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认定企业间借贷无效,这一规定显然已不适用于当前经济形势。
网友咨询:
企业与其他企业借款,并且利息高于同期银行利息是否合法?利息高于银行利息多少倍算是非法的?
北京甘华律师事务所井欣律师解答:
我国司法对企业之间互相借款行为支持的情况限于“为生产、经营需要”,所以企业之间是可以相互借款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应予支持。”
井欣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北京甘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十余年,擅长处理公司股权纠纷、房产、合同、侵权等民商案件,在股权转让领域处理了多起隐名股东纠纷、股权善意取得纠纷、无处分股权无效纠纷等热点有代表性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