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三章 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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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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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6 17:31
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第三章主要关注项目管理,具体涵盖以下几个关键内容:
首先,项目管理的核心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验收。项目需明确责任主体,按照年度计划和预算进行操作(第九条)。
对于规模较小、类型相似、建设时期一致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田水利项目,可采取乡或村捆绑的方式进行管理(第十条)。
项目责任主体通常为项目法人,若不便成立,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担任(第十一条)。项目法人需全面负责项目的全程管理,包括筹备、资金筹集、建设至后期的运营维护等。
项目前期工作涉及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大型项目需委托专业单位编制相关文件,而小型项目则由省级移民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第十二条)。
库区建设基金投资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需经过特定审批流程,且变更时需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第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管理中,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基础设施项目50万元以上的需招标并实行监理(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在半年内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初步设计批准单位组织(第十五条)。不同规模的项目,其验收标准和要求有所不同(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后,验收单位出具验收鉴定书,项目建设单位需办理移交手续并将项目交付运营管理单位(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