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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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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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5 08:19
第一条 本法旨在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强化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依据宪法与兵役法制定。
第二条 预备役军官定义为被指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经过兵役机关登记,授予相应预备役军官军衔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预备役军官是国防后备力量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战时补充现役军官的重要来源。
第四条 预备役军官分为五类: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军官预备役分为两类: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为第一类军官预备役;其他预备役军官为第二类军官预备役。
第五条 全国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主管。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本区域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军兵种政治部负责军兵种部队预备役军官的管理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备役军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依据本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负责预备役军官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与有关政府部门建立军地预备役军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当地预备役部队和预编预备役军官的现役部队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预备役军官工作中的问题。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执行。
第八条 预备役军官所在的工作单位应支持预备役军官参与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履行其他兵役义务,协助做好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
第九条 预备役军官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军队规章制度,参与军事训练和军事勤务活动,接受政治教育,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专业技能,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
第十条 对在履行兵役义务中表现突出的预备役军官,应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嘉奖、记功或授予荣誉称号。对在预备役军官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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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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