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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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08:50
题目的本意是将将自产的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用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只不过没有明确写明,出题不严谨。
在2009年之前,将自产产品用于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都属于将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而2009年1月1日起,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既然视同销售,就需要按计税价格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移送、进口时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主要包括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烟花、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高档手表、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游艇、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08:42
第一,应税消费品是指应交消费税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