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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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04:57
为了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以下简称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所谓自治区重大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以及自治区相关规划和规定,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为统一领导和协调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重大办)具体负责重大项目推进、管理,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自治区重大办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内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并建立相关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的建设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重大办负责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综合管理。同时,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审计、环保、质监、安监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为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2月19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发〔2011〕70号印发。《办法》分总则、项目确定、服务保障、组织实施、考核奖惩、附则6章46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