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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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9 10:50
湖北省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经济纠纷鉴定业务,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等法规,特制定此导则,旨在指导省内相关活动。
该导则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湖北省内开展的所有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其对象明确,即那些持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鉴定机构,以及具备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鉴定人员,他们是进行造价经济纠纷鉴定的主要和辅助经办人员。
所谓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是指这些鉴定机构在法院、仲裁机构等案件鉴定委托人的委托下,以其专业能力,在其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对涉及的工程造价争议进行深入分析、研究、鉴别,并提供结论以供委托方参考的活动。这是一项严谨且专业的服务。
在执行鉴定工作时,鉴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所有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和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导则的规定,确保公正、公平、专业地进行鉴定活动。
《湖北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导则(试行)》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