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13:1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12:26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中,勘察单位需依法进行勘察,确保提供的成果真实准确,满足安全生产的需求。他们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十四条强调设计单位的职责,设计时需充分考虑安全因素,防止因设计不当引发安全事故。设计单位还需派出项目设计人员现场指导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第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作为施工过程的重要监管者,必须依据法律、合同进行监理,配备适当的监理人员,明确其在施工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在监理开始前,他们需制定涵盖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并对大型或风险较高的工程单独编制安全监理详细计划。在监理过程中,他们会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措施进行检查,对关键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中,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严重情况会要求暂停施工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若施工单位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需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单位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委托单位停止使用,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书面信息。
第十八条,出租施工设备的单位需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交营业执照、设备清单、检测合格证和安全管理制度等资料。
福建省政府令106 号, 2009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