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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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21:24
在处理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的过程中,第二章规定了明确的委托程序。根据第七条,各级人民*、人民*和*机关在遇到相关情况时,需将估价任务委托给同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专业评估。
在实施委托时,委托机关需要提供详细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这份文书应包含以下关键信息(见第八条):
在收到委托书后,价格事务所需对委托书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如果发现委托要求无法满足,应立即与委托机关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估价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划委员会、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 *1997年4月22日颁布,当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