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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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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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0 04:10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程序详细规定了相关步骤。
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即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仍继续执行。
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收滞纳金(第47条)。
对于不履行决定的当事人,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期限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180日内(第48条)。
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第49条)。
罚没物品的处理依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执行(第50条),对解除登记保存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应及时返还,公告期满无人认领则上缴国库(第51条)。
在特定情况下,如行政复议诉讼中止、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等,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处罚决定执行(第52条)。
若因自然人或法人终止无继承人等导致无法执行,经批准,可以终止处罚(第53条)。
结案条件包括处罚执行完毕、法院判决执行完毕、不予处罚等六种情况,经负责人批准后执行(第54条)。
对于上级督办、指定管辖、重大影响或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在结案后15日内向上级部门报告备案(第55条),同时对政府交办或重大影响案件需及时向政府报告。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所有材料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第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