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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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01:55
化妆品命名规定为确保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障消费者权益,本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大陆销售的所有化妆品。
化妆品命名需遵循以下原则:
化妆品名称通常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构成,顺序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禁止在名称中使用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汇,医疗术语、暗示治疗效果的词语,医学名人姓名,消费者难以理解的词汇和地方方言,庸俗或迷信色彩的表达,已批准的药品名称,以及非必要时的外文字母、拼音、数字和符号。
特定情况下,如防晒指数、色号等,可以使用外文字母或符号,但需在说明书中明确中文说明。对于注册商标和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的情况,也有相关规定。
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均需符合规定要求。通用名应准确客观,属性名要真实反映产品性质或外观。
对于常见的化妆品名称,可以省略通用名和属性名。必要时,其他信息如颜色、防晒指数等可在属性名后添加。
名称中涉及具体原料时,需与产品配方成分一致。进口化妆品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以意译为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规定的解释。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为了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命名规定明确了化妆品命名的原则、禁用内容等,与规定配套印发的命名指南列举了化妆品命名时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