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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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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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2 22:07
根据青岛市的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河道整治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确保其有序进行。跨区和区(市)边界河道的整治规划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与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河道则由区(市)主管机关负责,报本级政府批准并上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备案,规划修改需经原审批机关审批。
河道整治规划需遵循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与水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供水和灌溉等相关规划保持协调。规划内容包括明确的整治目标,如防洪、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大沽河和小沽河的防洪标准需达到五十年一遇以上,其他河道则不低于二十年一遇。
整治工程项目包括堤防、护岸、疏浚、截污、拓宽、桥梁拆建等主体工程,以及管护设施、两岸绿化和生态景观等配套工程。河道主管机关会根据规划制定年度整治计划,优先处理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
大沽河和小沽河的整治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负责,其余河道由所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执行。对管理范围内影响防洪的桥梁、引道等设施,主管机关需提出意见并经政府批准,可能需要改建或拆除,汛期防洪安全尤为重要。
对于河道的水工程,如堤防、闸坝和泵站,主管机关需定期检查和鉴定安全状况,确保达到设计要求。新增建设用地需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则由国土部门确权,国有土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和使用,可耕地由村集体耕种,但需服从河道管理和整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