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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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20:29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第六章主要规定了针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如果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的处罚,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包括:
对于医疗机构在开展诊疗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如擅自变更名称或执业地址,变更诊疗科目,乱收费等侵害患者权益的行为,将被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医疗机构如不按规定进行校验、使用医疗文书,不执行医疗制度和诊疗常规,或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将被给予警告和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特别指出,医疗机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规处理。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将由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最后,对于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而制定的办法,于2010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