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1号文件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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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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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3:35
对于这句话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意思就是说这批资产在购置的当期是可以作为支出扣除,不计入当期的所得税的。
这样在账面上就显示为会计资产大于税法资产,所以会有时间性应纳税差异,从而产生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意思就是以后年度要相应的多交税,后面的这句话是补充这个意思的。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意思就是说你的这些资产不能按在账面上全额计提的折旧来作为计算所得税时的扣除数,而应按照扣除购置当期你的补偿收入之后的余额来计算的折旧来计算。
这个也比较好理解,你当初已经抵扣过所得税了,现在如果你用全额的折旧额来扣税,那就等于抵扣了两次,所得税自然也就少交了,这是不被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