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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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9 11:16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网友咨询:
高爱琪于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间,虚构自己在大兴区采育镇×花园小区有回迁房出售,欺骗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具虚假的购房发票,骗取李×1、袁×等8名被害人购房款共计人民币441万元,赃款被全部挥霍。高爱琪于2021年10月21日被查获归案。
高爱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李富征律师解答:
高爱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高爱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考验期满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
鉴于高爱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李富征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李富征律师执业近二十年,法律功底扎实。执业以来足迹遍布全国,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十亿元。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讲究诚信,注重时效,尽力减少诉讼成本,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法律利益。